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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曹昇于2020年6月11日12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学府东路中梁鼎尚花园西门口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致使扬尘污染周围环境,污染面积约为5平方米

   2020年6月15日8时40分左右,被处罚人李建康将小型轿车皖KC-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誉珑湖滨北门南侧绿化带内,损坏草坪,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面积为1.025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30元每平方米

   2020年6月16日13时分左右,被处罚人李宁将小型轿车苏BU9C-蓝牌停放在宜兴市新街街道杏园路西侧绿化带内,损坏草坪,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面积为1.6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30元每平方米

   被处罚人刘禾苗于2020年6月15日14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天顺蟹行店门前倾倒废弃物海绵板、沙发皮,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10斤,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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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王建军于2020年6月17日8时1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3W8Z6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男装胸罩对面消防通百达宾利男装状线上,妨碍了机动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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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陈志新于2020年6月17日13时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路号店铺门口占用公共场地堆放黄沙、水泥等物料,占地面积约为3平方米、重量约为300公斤,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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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方豪于2020年6月17日9时4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7UK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香樟花园百达宾利男装状线上,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秩序,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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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徐贤磊于2020年6月17日下午19时14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桃源路零食有点忙店门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零食,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吴宏伟于2020年6月17日18时3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红膏大闸蟹门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塑料椅、塑料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赵德宝于2020年6月18日8时分左右,将轻型普通货车苏B2Y9T9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路春江花园B区南门绿化带上,损坏城市草坪,经现场测量,长3.8米,宽0.2米,面积为0.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40元每平方米

   被处罚人赵德宝于2020年6月18日13时40分左右,将轻型普通货车苏B2Y9T9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氿西路绿化带上,损坏城市草坪,经现场测量,长4.6米,宽0.2米,面积为0.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40元每平方米

   被处罚人陈扣龙于2020年6月13日8时30分左右,在收旧过程中有废油滴落污染了宜兴市宜城街道前曲坊路名匠造型西隔壁收旧店门口的公共道路,污染面积约为10平方米

   被处罚人石平平于2020年6月14日9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宜港汽车美容门口从事车辆清洗经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措施,随意排放车辆清洗产生的污水,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污染面积约为9平方米

   被处罚人许科伟于2020年6月15日9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桃源路丽车居汽车服务部门口从事车辆清洗经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措施,随意排放车辆清洗产生的污水,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污染面积约为4平方米

   被处罚人侍启叶于2020年6月18日16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小货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东郊小区1期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王少勤于2020年6月18日17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厢式货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荆邑北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6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薛永德于2020年6月17日17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摩托三轮车在宜兴市新建镇中新西路新建中学路口前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鸡,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周国平于2020年6月16日14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摩托三轮车在宜兴市新建镇中新西路新建小学路口前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蒋善良于2020年6月17日8时2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新建镇芳贤路兰州拉面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小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张厚栋于2020年6月17日13时2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卡车在宜兴市新建镇老宜金线新建农贸市场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鸡,占用公共场地约10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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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张鹏于2020年6月15日14时40分左右,将生活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301-307号友辉汽车会所门前,堆放的生活垃圾约5公斤,体积约0.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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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邵兆于2020年6月16日17时0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实验中学门口散发内容为“明志教育”等字样的商业广告,共散发了约20册,影响了市容市貌

   2020年6月14日14时00分左右,被处罚人唐福坤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J3U-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中路号兴龙城餐厅门口绿化带内,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面积为1.4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30元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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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祝启超于2020年6月18日8时0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RH3-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k21烤吧门前盲道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行人正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李俊于2020年5月30日下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1骁和餐馆门前占用城市道路放置换电柜,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0.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

   被处罚人潘以祥于2020年5月25日15时4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朝阳新村2幢101室浩哥果业店门口超出门窗占道经营西瓜,占用道路面积约1.0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张西叶于2020年6月16日9时1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珠巷幢楼前人行道上,堆放的建筑垃圾约2立方米,重约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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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申青于2020年6月17日15时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山水氿城花园二期107号卓优能能力培训的店铺玻璃上乱张贴内容为文字“孩子轻松进步、爸妈快乐放心”等的广告纸,共张贴了2处,版面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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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黄治龙于2020年6月18日13时40分左右,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桃源路博爱汽车会馆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清洗机动车辆,占地面积约为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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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吴斌于2020年6月18日14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和红塔路交叉口绿化带内堆放两扇铝合金门窗,损坏城市草坪,经现场测量,长3米,宽0.3米,面积为0.9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40元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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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宋林于2020年6月14日9时40分左右,驾驶车牌号为浙A2T0-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宜兴市徐舍镇潘元路行驶时有车辆车轮带泥行驶行为,造成潘元路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7米,宽约1.3米,面积约9.1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被处罚人彭英华于2020年6月12日9时00分左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赣E6-黄牌装载工程渣土,由于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且装载的工程渣土高出车厢栏板高度,在宜兴市徐舍镇潘元路行驶过程中抛撒泄漏工程渣土,造成潘元路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4米,宽约1.5米,面积约6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被处罚人马绍海于2020年6月11日8时10分左右,驾驶车牌号为赣E8-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宜兴市徐舍镇潘元路行驶时有车辆车轮带泥行驶行为,造成潘元路泉水坝路段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8米,宽约1.2米,面积约9.6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被处罚人向凯于2020年6月13日9时20分左右,驾驶车牌号为赣E3-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宜兴市徐舍镇潘元路行驶时有车辆车轮带泥行驶行为,造成潘元路泉水坝路段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6米,宽约1.6米,面积约9.6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

   被处罚人罗茂于2020年6月15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活禽,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毛毛于2020年6月17日14时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史华芳于2020年6月15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手推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冰冻海鲜,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徐志敏于2020年6月16日13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徐孝海于2020年6月15日13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板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吴鹏成于2020年6月17日13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土豆,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许娟于2020年6月16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花卉,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阚继录于2020年6月16日15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程勇于2020年6月16日9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农贸市场西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刘修勤于2020年6月17日9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摩托车在宜兴市徐舍镇新民路新怡华超市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王保祥于2020年6月16日16时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溪西路6号宜兴k22中学门口散发内容为“暑假招生”等字样的商业广告,共散发了约20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侯健于2020年6月18日15时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S1V-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消防通道,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唐卫中于2020年6月14日9时12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7号店铺门口,堆放的建筑垃圾约3立方米,重约400公斤

   被处罚人王钰婷于2020年6月18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小学门口散发内容为“幼苗班”等字样的商业广告,共散发印有广告的扇子约20把

   被处罚人俞卫刚于2020年6月15日15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1号门前道路倾倒废弃物废弃桌子、木板,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20斤,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

   被处罚人马红云于2020年6月17日9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东路1号康乃馨花店门前道路倾倒废弃物废弃木桌等杂物,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斤,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

   被处罚人卢海波于2020年6月15日15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湖大道2号好鲜生超市南侧人行道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堆放杂物台柜、推车和水桶,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被处罚人张峰利于2020年6月19日8时分左右,将生活垃圾废旧泡沫箱和纸板箱等)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路101号(御品冷鲜)门口,堆放的生活垃圾约10公斤,体积约0.8立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被处罚人宋小奇于2020年6月19日18时40分左右,在未采取相应措施(束缚)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爱迪宠物店门前擅自携犬外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凌珈琪于2020年6月19日8时0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6R3-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大巷禁停区域内,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蒋乐斌于2020年6月19日8时3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新天地广场的人行道上,堆放的建筑垃圾约1.5立方米,重约1.5吨

   被处罚人段敏峰于2020年5月29日8时1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兴隆菜场门前散发内容为“艾灸馆开业”的商业广告,共携带商业广告约100张,已散发约20张

   被处罚人陈家国于2020年6月19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蛟桥河步行街5号105室俏膜壳店门前占用城市道路摆放花篮和红地毯,占道面积约4.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

   被处罚人方鑫元于2020年6月14日09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蛟桥河步行街3号105室香港百达宾利男装玻璃幕墙上乱张贴内容为“杭州丝绸展销会”的广告二张,张贴面积约为2.平方米

   被处罚人陈昌军于2020年6月19日10时15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蛟桥河步行街7号楼一层107号店门口,堆放的建筑垃圾约1.5立方米,重约0.6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马园于2020年6月19日10时15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08J-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路紫竹苑农贸市场门百达宾利男装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杨晓兰于2020年6月17日16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商铺2号(美食汇万达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倾倒废弃物(纸板箱),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5公斤,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刘堂坚于2020年6月21日8时15分左右,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7ZF-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路紫竹苑农贸市场门百达宾利男装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何泽凤于2020年6月21日9时15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XE6-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枫隐路金色阳光小区东百达宾利男装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仝红梅于2020年6月19日7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周铁镇解放路尚品玛特超市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潘小平于2020年6月19日9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绿化带边,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重量约0.15吨,体积约0.9立方米,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及车辆通行

   被处罚人蒋灿灿于2020年6月4日9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一村21幢西侧路边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孙伯华于2020年6月19日13时4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驾驶变型拖拉机(皖11/4-绿牌)装载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九如城养老院东侧空地,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3立方米,重约500公斤

   被处罚人张国飞于2020年6月19日14时0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驾驶变型拖拉机(皖01/B08-绿牌)装载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九如城养老院东侧空地,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3立方米,重约500公斤

   被处罚人徐衍于2020年6月17日8时10分左右,在未采取相应措施(束缚)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东路擅自携犬(白色京巴)外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史少楠于2020年6月20日8时0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S0T-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消防通道,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翟登景于2020年6月20日14时00分左右,将小型面包车苏B7US-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土城路禁停区,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潘红娟于2020年6月11日8时5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土城路8-号店铺(尚彩美秀)门前道路倾倒废弃物(废弃木板),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4斤,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被处罚人蒋小芳于2020年6月22日9时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屺亭街道骏马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张小芬于2020年6月21日7时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屺亭街道红塔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产品,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胡明星于2020年6月19日14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宜高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朱道平于2020年6月19日9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宜高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丁仁峰于2020年6月19日8时20分左右,在宜兴市 环科园新城路四季鲜果门口超出店面门窗占道经营葡萄和桃子,占用人行道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被处罚人于桦于2020年6月19日15时40分左右,在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南河社区前人行道上倾倒废弃物(旧木板、木条),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斤,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赵瑞俊于2020年6月22日11时40分左右,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7H9H3-蓝牌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花园小区百达宾利男装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周长浩于2020年6月22日16时1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小学门前散发内容为“星火教育强势入驻”的商业广告,共携带商业广告纸约200张,已散发约30张

   被处罚人张婉莉于2020年6月21日15时05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蛟桥河步行街3号109室俏衣控店玻璃幕墙上乱张贴内容为“年中盛宴”、“俏衣控男装”的广告二张,张贴面积约为2.平方米

   被处罚人吕建芬于2020年6月19日8时1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湖镇电影院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桃子等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龙婵于2020年6月19日7时11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面包车在宜兴市湖镇农贸市场西门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服装,占用公共场地约6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杨梅珍于2020年6月19日13时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湖镇竹海新村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土鸡蛋,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邰勤芳于2020年6月18日9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湖镇张灵慕线奕家盘景园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杨梅,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张存良于2020年6月18日16时0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湖镇金湖路尚湖苑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用公共场地约7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高建国于2020年6月18日18时1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湖镇湖张路春明饺子店西侧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王文法于2020年6月18日10时4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分路口外贸综合大楼14号(好阳光食府)超出门窗经营食品(店门口摆放撑牌招揽顾客),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

   被处罚亚明于2020年6月20日10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迎宾路号门前道路倾倒废弃物(废弃塑料布),倾倒的废弃物重量约2斤,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

   2020年6月19日20时00分左右,被处罚人徐旭伟将小型轿车(苏BZ1C-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实验中学南面草坪内,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面积为1.2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4元每平方米

   被处罚人范龙菲于2020年6月22日15时5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1号(杰记水果)玻璃橱窗上乱张贴内容为“端午佳节”等字样的广告二张

   被处罚人陈旭栋于2020年6月20日15时4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东路102号门前,堆放的建筑垃圾约2立方米,重约400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俞清于2020年6月21日8时3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D0TQ-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板桥百达宾利男装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被处罚人高国良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西渚镇金泉路人行道上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西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被处罚人薛金生于2020年6月22日15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西渚镇洋渚路路口向内100米空地倾倒废弃物(废弃纸箱),占地面积约1.5平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